一、离婚案件应准备哪些证据
法院审理案件是围绕证据进行的,没有证据,有理也打不赢官司。比如,女方不能忍受男方长期的家庭暴力,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前,应当有意识的收集家庭暴力存在的证据。这些证据可以是,男方施暴后留下的伤痕照片、报警电话记录、警方笔录、居委会的证言、验伤单据、证人证言等。如果女方在殴打后,不报警、不验伤、忍气吞声,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就不能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那么诉讼请求就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要使自己离婚时不吃亏或为防对方离婚时占便宜,离婚当事人必须掌握许多合法有效的证据。如:外遇过错证据、共有财产证据、家庭暴力证据、赌博证据、吸毒证据、重婚证据及影响夫妻感情的其他证据等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分为以下几类:
1.书证,即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发票等证据。
2.物证,即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配偶和情人在一起拍摄的照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即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如配偶的不法行为被亲友、同事、邻居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述,即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鉴定结论,即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如亲子鉴定。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即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如:遭遇配偶毒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
收集和提交离婚案件证据的技巧如下:
1.诉讼主体资格证据
(1)证明当事人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应提交结婚证、户口簿及身份证,结婚证遗失的,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2.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据;
(4)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以上的证明等。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意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4.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银行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银行帐户;证明有股票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该借据以外,必须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二、哪些证据能证明一方有过错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的形式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七种。在离婚案件中,证明配偶一方存在离婚过错的常见证据为下述五种。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的主要形式是各种书面或纸面文字材料,如合同、信函、电报、电传、图纸、图表等,但书证的具体物质载体不限于纸面材料,对于石碑、竹木等非纸类材料也可成为载体。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过错的书证形式有:信件、保证书、财产约定、忠诚协议、结婚证、公证书、借条、报案记录等。而书证的调取,既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代理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对于书证的审查,一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进行:(1)审查书证制作者的真实性及其动机;(2)审查书证制作的时间、地点;(3)审查书证是否进行过更改或伪造;(4)审查书证之间及书证与本案的关联性;(5)对于调取的是副本或复制件的,注意审查其来源情况。
2.物证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和物质属性,即以其存在的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物品,如物品的长、宽、高、质量、痕迹等特征。相对于书证来说,物证一般具有较为直观的特征。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物证有:照片、毛发、性辅助用具、实施暴力器具、纪念物品等。对于物证的提取,同样可以是当事人自行提供,也可以委托律师调取,当事人及律师均无法调取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
对于物证的审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察:(1)审查物证的来源及取证方式;(2)审查物证的真实性;(3)审查物证与本案的关联性;(4)对于调取的是复制品或照片的,应当说明来源及原件存放地点。
3.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利用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等技术手段反映的图像和声音以及电脑储存的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视听资料具有直观准确、客观性强、信息量大、能连续展示运动画面等优点,在民事诉讼中大量运用。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视听资料有:电话录音、手机录音录像、录音笔录音、摄像机摄像、针孔摄像头摄像等。对于视听资料的提取,多为当事人自行提供,也有委托律师调取。在实践中,还有不少委托私人侦探进行偷拍偷录的情况。
对于视听资料的审查,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来进行:(1)审查视听资料取证手段是否合法;(2)审查视听资料本身是否经过删改;(3)视听资料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当事人之外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法院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或证词。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证人;一类是自然人证人。在实践中,单位证人的证词,由该单位出具加盖公章的证词即可;而自然人的证词,则一般要求出庭作证。
对于证人证言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审查证言的来源,是直接见证,还是道听途说;(2)审查证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3)审查证人与案件当事人的利害关系;(4)审查证人证言是自愿还是出于威逼利诱。
5.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材料,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后作出的结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由于鉴定涉及专门性问题,在要求鉴定时,一般由人民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在离婚案件中,常见的证明一方有过错的鉴定主要为:亲子鉴定、伤情鉴定、精神状况鉴定。
对于鉴定结论的辨析,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进行:(1)审查鉴定人的鉴定资质;(2)审查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3)审查鉴定的设备和方法是否科学;(4)对鉴定结论有疑义还可申请重新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