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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财产协议的相关内容,婚前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

此文章帮助了854人  作者:扬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1、必须是书面协议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婚前财产协议,顾名思义是指男女双方在结婚前签订的协议,就各自婚前的财产(既包括实物性财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在婚后的归属做出约定,可以是各自所有、共同所有,也可以是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还可以是归一方所有。双方亦可对婚后获得的财产归属做出约定。《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财产约定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法定财产制确定婚后财产的归属。

所以第一点需要注意的就是婚前财产协议需要采用书面形式才有效。

2、协议的生效以签署协议的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前提

若协议签订后,双方因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分手了,则该协议会因生效条件未具备而自动归于无效。

3、婚前财产协议不只是明确各自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只是明确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那签署该协议的意义就没有了。因为《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婚前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财产协议的功能其实有三:

(1)明确了婚前财产的范围,特别是银行存款等动产,以免日后对婚前财产的范围发生争执;

(2)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在婚后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或全部共同所有;

(3)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对日后的家务劳动及各方亲属的应酬作出约定。

4、意思表述明确

意思明确是任何一种协议都要求的,对于婚前财产协议的要求也是一样。而且,婚前财产协议,基于其签订当事人身份的特殊性,有了明确的意思,日后不致因协议的理解发生争执而产生不必要的矛盾隔阂。其意思的明确表面在以下三个方面:

(1)婚前财产范围明确。

无可否认,婚前财产协议中并不一定非得把所有的婚前财产都标注清楚,而只需把需要特别提出的,或以供婚后分享的财产列明即可。但是,不详细列举婚前财产的这一做法,在日后有可能会成为夫妻双方不信任的话柄。更何况,由于财产具有流通性的特质,很容易产生婚前财产协议不明确的争执。为此,若只是列出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应在协议中明确有其他财产的意思表示为宜。

(2)婚前财产婚后共享的比例明确。

在婚后可以与爱人共享的财产内容,以及共享的比例应该清楚,千万不能欲说还休,并且认为对方应该知道自己的意思。若只是表述为“婚前某项财产婚后共有”,法律上的理解应是每人一半。

(3)财产描述要明确。

可以肯定地讲,财产描述得越细致,发生争执的可能性就越小。在实践中,由于财产描述不明确最终导致认为协议约定不明而不予确认的案例不在少数。例如:正确的描述“某买卖合同项下的财产权利由双方共有”。

但为了使婚前财产协议有效且不遗漏关键条款,您在签署婚前财产协议之前,最好委托本地专业婚姻法律师或其他法律人士起草或审核,以避免因起草时不慎而给将来埋下隐患,达不到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目的。

5、对婚前财产协议的错误认识不可取

(1)未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婚前财产结婚后就会变成共同财产

很多准备结婚的情侣对婚前财产协议有认识误区,认为在结婚之前必须签订婚前财产协议,不签订的话,婚前财产在结婚后就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这是错误的。所以,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看你们双方的意愿。

(2)婚前财产协议必须公证才有效

作为协议一种,很多人以为协议必须经过公证才有效。这是对公证作用的错误理解。对于生活中的很多协议来说,公证其实意义不大,当然从资料的保管来说,公证机关作为一个资料保管单位还是不错的。对于这些协议,公证只能证明签署协议的当事人,是在公证员面前签订的,而这种真实意愿的公证可以说没有任何意义。

上文为您提出的婚前财产协议的注意事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想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可以先看看上文再签订,以避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扬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婚前为表达爱意,把自己名下的存折赠给对方,但对方至今没有支取,若离婚,存折里面的存款怎么处理?对此,观点不一,通说认为,这种赠与合同不能成立,存折中的存款并没有发生转移。因此,存折既然赠与了,就应当把存折上存款人的名字改过来,房屋、汽车等记名权利的财产更应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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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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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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