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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婚行为实际如何认定,抢婚行为如何处罚?

此文章帮助了811人  作者:镇江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抢婚行为的实际认定

在少数民族,有抢婚的习俗,特别是傣族尤为盛行。应当看到,在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抢婚也是一种结婚的方式。这实际上涉及到少数民族中习惯法、民间法与刑法规范的冲突。尽管从形式上看,民间法与刑法确实有些差异。但从实质角度分析,两者是一致的。因为按照我国刑法的基本原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一定程度上,民俗就是少数民族人民的意志的反映,也是当地的各种社会存在在观念上的反映,因而民俗可以视为社会危害性的社会学的标准。既然如此,习惯法、民间法所允许的行为,在实质上就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尽管某种行为在形式上触犯了刑法规范,但由于其不具有实质的社会危害性,故不构成犯罪。所以,对于这种抢婚方式,一般不应当作犯罪处理但是,对于其他地区发生的抢婚后又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则不能一概以无罪论。

二、抢婚行为如何处罚

实践中,特别是我国的农村地区,往往存在女方出于种种原因与男方办理了结婚登记的情形,此后因女方拒绝与男方同居,男方即将女方抢走而强行同居。这种行为是在已经存在的婚姻关系下所实施的行为,谈不上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因此,不能成立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在我们看来,这实际上涉及到婚内强奸行为,即丈夫违背妻子意愿,采取强制手段强行与妻子过性生活的行为。至于婚内强奸行为的定性问题,学界目前存有争议,但主要有三种观点,即对于婚内强奸能否构成强奸罪,存在肯定论、否定论以及折衷论。但是,无论理论上对于婚内强奸性质的争议有多大,何种理论具有多么大的说服力,都比不上司法机关对于婚内强奸的态度重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无疑具有更大的权威性。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婚内强奸作出专门的司法解释,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中,我们可以有理由得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婚内强奸的态度大致是持折衷论:婚内强奸可能构成强奸罪,也可能不构成强奸罪。关键在于发生性行为时婚姻关系是否处于正常的存续期间。根据这种态度,我们认为,男女双方经过婚姻登记已经确立了夫妻关系后,男方强行抢走并与女方同居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出于正常的存续期间的婚内行为,不宜作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处理。(注:当然,如果行为人的抢婚行为符合刑法第260条所规定的虐待罪之构成特征,则可能构成虐待罪。)

镇江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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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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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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