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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离婚证据问题,离婚案件中证据的效力如何?

此文章帮助了2047人  作者:南宁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各种婚外情证据的效力原则:

1、可以作为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有各种类型,不同的证据其证明效力是不同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判断数个证据的效力有以下几种情况:

(1)物证、历史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2)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关系或者其有密切关系的一方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有证明力低于其他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

(4)人民法院应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进行综合分析。

2、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对婚外情案件的证据是否可以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作了相应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案: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的证人出具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3)没有其他证据印证并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4)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以上为您介绍了婚外情证据的效力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婚外情有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形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是可以要求损害赔偿的,所以要注意对证据的收集,如果你不知道怎么办,建议您咨询婚姻方面的律师之后再去收集证据。

南宁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小三"比较隐秘,与重婚有着本质区别。如果在离婚案件中能认定"养小三"的事实,是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在分割财产上要受到惩罚或者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精神损失。然而更多的情况是,仅凭当事人自身的力量,难以取得有效证据,无法证明"养小三",惩罚也就局限于道德层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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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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