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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签婚前协议 女方出轨起诉要求分财产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981人  作者:徐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情侣同居期间签婚前协议,约定出轨者不分财产

2008年5月,经人介绍,20多岁的永川女子江雪与同是80后的男子范志刚相识、相恋。2009年5月,双方开始同居生活,期间,他们还买了房子、车子等。2010年2月底的一天晚上,范志刚突然半开玩笑半认真地说,“小雪,反正我俩早晚都要结婚,为了保证婚前互不背叛对方,我们是不是可以签一个啥协议呢?”

“好呀,这对大家都公平!”江雪回答。

于是,2010年3月2日,双方达成了《婚前协议》,双方“约法三章”:第一,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一套、汽车一辆、修理厂一家,婚前各享50%,婚后划为共同财产;第二,如因关系不和分手,财产平分;第三,如果婚前因一方出轨而分手,则出轨者不能得到任何财产,另一方则得到全部财产。

女方出轨起诉要求均分财产

协议签定后,这对80后恋人像以往一样生活、工作。但后来,为了赚更多的钱结婚,江雪与范志刚双双外出打工。

然而,去年4月发生的一件事,女方出轨改变了他俩原本平静的生活。据法院审理查明,江雪外出打工期间在某市一家桑拿中心上班,2011年4月12日,她因在桑拿房参与卖淫被当地警方抓获,并被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5000元;同年4月25日,她还被收容教育六个月,实际执行三个月。

2011年7月,收容教育期满后,江雪与范志刚选择了分手。分手后不久,江雪有些后悔签那份《婚前协议》。随后,她将范志刚告到法院,要求分割她与范志刚同居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车子以及某修理厂的财产,折价款共计38万元。

法院判决:该协议有效驳回女方诉请

永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江雪与范志刚相识恋爱后自愿同居生活,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双方自愿签订的《婚前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约定的内容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同时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是两人对自己财产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未限制双方恋爱自由、婚姻自由等法定权利,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法院还认为,在恋爱期间,江雪参与卖淫违法活动,按照双方签订的《婚前协议》第三条的规定,江雪作为出轨方,不能得到上述财产,应由范志刚得到上述全部财产。

最后,法院一审驳回江雪的诉讼请求。

徐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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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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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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