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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有哪些,债务承担原则如何规定?

此文章帮助了500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夫妻个人债务范围

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个人债务范围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个人债务。

(二)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抚养义务的人所负的债务。

(三) 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

(四)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五) 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

(六) 夫妻一方因个人不合理开支,如赌博、吸毒等。

(七) 管理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所获得债务。

(八)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为他人担保所付的债务。

(九) 分居期间债务除个人约定外下列情形是个人债务:

1、 夫妻履行互相抚养的义务,所形成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 父或母抚养子女所形成的债务;

3、 因其他法定义务所形成的债务;

(十) 其他依法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包括夫妻一方违法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二、个人债务的承担原则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于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清偿。离婚时,任何一方不的要求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向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婚姻法解释(二)》中第24条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的债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但另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情况除外。

以上是对夫妻个人债务范围有哪些,个人债务承担原则如何规定进行的概述说明,夫妻离婚时,对个人债务的划分范围有时模糊不清,也不知如何承担,即使离婚也会产生矛盾,当遇到此类事件不妨咨询专业的婚姻家庭律师,帮助解决纠结问题。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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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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