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可作为离婚的证据
(一)、证明当事人(原告、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离婚证据
1、证明原告、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1、如涉及家庭暴力,应提交法医鉴定,提出证人。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街道办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街道办、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三)、证明有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离婚证据
1、证明一方经济状况良好的,应提交工资单或其他合法收入的证明,或提交有关居住情况的证据。
2、如涉及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应提交子女本人愿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相关证据。
(四)、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离婚证据
1、证明有房产的,应提交房产证或购房合同、交款发票或出资证明。
2、证明有银行存款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开户行名称和开户账号;证明有股票并申请法院调查的,应提交股东代码、资金账号以及开户的证券营业部;证明有车辆的,应提交行驶证、车牌号。
3、证明对方在公司拥有股权的,应提交该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出资的证明等。
4、证明一方有债权债务的,除提交借据以外,必有有相关的证据佐证。
5、证明夫妻双方财产有约定的,必须提交协议书等相关的证据。
6、如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不能提供以上线索的,依法驳回申请。
(五)、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二、手机短信可作为离婚的证据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材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因手机短信具有可修改性、随意性、对象的不确定性等特征,证明效力相对较低。如果想用短信来证明事实,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者在诉讼前进行公证,然后作为间接证据对案情进行佐证。如果能把若干间接证据联结起来,形成完整、有效、严密的证据链,那对查明案件主要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