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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怎么确定法院,诉讼离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409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怎么确定法院

离婚案件的法院管辖一般情况下容易确定,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确定即可。但在特殊情况下,离婚案件的管辖也有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规定。现简要列明不同情况下当事人该向哪个法院起诉的问题:

正常情况下的离婚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地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情况下不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而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种情形是指下面的情况:

1、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3、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4、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

5、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

二、诉讼离婚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法院诉讼离婚中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有:

除提供一般证明、证据外,离婚纠纷还须按照诉讼请求内容提供以下必要证据:

1、财产、经济状诉的证明,即财产性质,来源、发票、清单及债权债务凭证,有储蓄的,应提供数额、帐号、户名、存入日期、种类、银行存折持有人等证明材料,或能起证明作用的其他有关材料。如财产转移,应作说明和提出证据,包括原、被告的经济状况及其证明;

2、住房的性质(公房、私房、联建公助房等)、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等情况;

3、现役军人提出离婚的,还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证据机关出具的证明;

4、婚姻关系的证明(结婚证、户籍簿或单位,居委会、村委会的证明);

5、婚后感情、离婚原因的事实或证据。如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供下落不明的时间、情况的证明;

6、子女情况的证明,即:子女姓名、性别、出身年月、生活状况等,婚生、非婚生继子女或养子女的说明和有关证明。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离婚诉讼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与财产争议要一并处理,而法院也是按争议财产数额收取费用,因此,法院会让原告预估财产价值。我们不建议伪造或虚报财产价值,这样会引起立案人员的反感,引起诉讼过程中被动局面的出现,同样,也不要过高地估计财产价值,为以后的退费带来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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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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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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