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办理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公证
(一)办理协议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薄);
2、已婚夫妻的书或夫妻关系证明;
3、财产的约定书一式三份;
4、有关财产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
5、财产清单;
6、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婚前财产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婚前财产(含债务)的名称、数量、种类、价法、状况等;
3、上述婚前财产的归属;
4、婚前财产的使用、维修、处分的原则;
5、其他约定,如对婚前债务如何清偿的约定,婚前财产 孳息的归属的约定等。
(三)特别提请注意事项:
1、办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2、婚前财产协议不能对其他人的财产进行约定,尤其是人员;
3、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无胁迫、无欺诈;
4、婚期财产协议内容完善、用词恰当、约定书上签字、盖章应属实。
二、婚前财产协议公证的法律依据
我国《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资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18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可见,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夫妻各方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同时又允许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前个人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