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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如何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此文章帮助了487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 什么是可撤销的婚姻

可撤销的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或者当事人成立的婚姻在结婚的要件上有欠缺,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

通过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使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

根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事由仅限于胁迫。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

二、如何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

《婚姻法》十一条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程度行使可撤销婚姻的请求权的程序如下:

1、行政程序。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9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向原婚姻登记机关请求撤销其婚姻的,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婚姻登记机关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3)、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4)、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2、诉讼程序。

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一方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宣告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当事人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案件,应当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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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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