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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内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

此文章帮助了49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精神损失费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所谓精神损失费,也叫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人格权受到不法侵害而导致精神痛苦,侵权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的经济赔偿予以抚慰。

然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精神损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的财产,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的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精神损失费是公民的人格权受到损害而取得的赔偿,即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而取得的,可参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宜确定为夫妻中受害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婚内哪些财产是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受我国《婚姻法》调整的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无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如果存款账户内有单位资金,有排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性。比如出纳,可能因为单位操作的需要,有部分资金通过其名下的账户流转。若能证明,则该账户钱款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当然单位是不能这样操作的,违反了会计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因单位违规,而使该财产权属有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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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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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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