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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离婚赔偿如何认定无过错方

此文章帮助了360人  作者:无锡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离婚损害赔偿主体如何确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

1、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存在于“无过错方”,而有过错者不能请求和获得赔偿的。

2、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无过错方是与过错方存在有效婚姻关系的配偶一方。

3、必须向有过错方提起。

4、离婚损害赔偿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单独提出,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离婚赔偿如何认定无过错方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而在实践中,单纯因为一方的过错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较少,

许多情况下,夫妻双方在离婚问题上都存在一定的过错。

但是《婚姻法》所规定的无过错方,并不认为在离婚问题上必须完全无过错。

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这四种情形对婚姻关系的破坏极大,且会发生造成损害的事实。

因此将此四种情况列为要求损害赔偿的过错,而所谓无过错方是指不具有《婚姻法》第四十六规定的四种情形的一方当事人。

无锡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婚姻法规定,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要说明的是这种请求的主体仅限于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换句话说,婚姻中的无过错方是不能向第三者、小三儿要求赔偿的,因为他/她并不是婚姻关系中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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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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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巧燕律师
林巧燕律师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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