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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有哪几种,应该如何解除无效婚姻?

此文章帮助了37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效婚姻有哪几种

无效婚姻是指不具备婚姻条件的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依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和程序的规定,可以把无效婚姻分为下列类型:

(一)包办及买卖婚姻。就是违反婚姻自主原则的无效婚姻。

(二)早婚。即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

(三)重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无效婚姻。

(四)血亲婚。就是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的无效婚姻。

(五)疾病婚。就是男女双方或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未经治愈的无效婚姻。

(六)未登记婚。就是男女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只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结婚程序的无效婚姻。

二、应该如何解除无效婚姻

只要是无效的婚姻,从一开始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予以解除。无效婚姻解除的方式如下:

(一)任何人发现无效婚姻,都有权检举和揭发;

(二)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

(三)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发现有无效婚姻的,应当主动依职权解除该婚姻。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查明确实是无效婚姻时,应当收回被骗取的结婚证,宣告该婚姻无效,解除当事人之间的同居关系,并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及所生子女作适当处理。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有四种: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值得注意的是,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如若协议不成,则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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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传统风俗习惯常以摆婚宴酒席的那天作为男女双方的结婚时间,这只是人们心目中结婚的开始,我国婚姻法并不承认这种仪式制结婚。从法律意义上讲,夫妻关系的确立是以结婚登记为准,也就是说结婚证上的登记时间是夫妻关系确立的时间。这一时间也是男女双方权利义务划分的时间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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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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