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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配偶者能否收养异性子女,如何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此文章帮助了94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无配偶者能否收养异性子女

我国《收养法》允许无配偶者收养子女,但特别对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作了较为严格的限制。《收养法》第9条规定:“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维护收养关系的伦理性,保护被收养女性的合法权益,避免借收养名义而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作为收养人的无配偶者是指因未婚、再婚或丧偶等原因单身而有抚养能力的成年人。

二、如何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出于高尚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爱心,收养父母双亡的孤儿或身心有某种缺陷的残疾儿童,承担抚养教育和监护他们的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鼓励这种利国利民的行为,收养法对这类收养的条件相应地予以放宽。除了保护被收养人基本生活条件的要求外,法律对这种收养几乎未加任何限制。修改后的《收养法》第8条取消了这种情况下对收养人年龄的放宽条款,主要是考虑到收养人的年龄已经由原来的35周岁调低到30周岁的缘故。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定:

首先,这种收养人可以不受一般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限制。即使收养人已有子女,也无论收养人有几个子女,只要收养人还有抚养能力,仍可以收养孤儿或残疾儿童。

其次,这种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以上的孤儿或残疾儿童,不受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的限制。但收养几个子女,要受抚养能力的限制,要能保障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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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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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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