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与个人财产的区分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及一方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外,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的财产在离婚时需分割。除夫妻约定、《婚姻法》第18条及司法解释的特别规定外,婚姻法将夫妻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个人特有财产规定为个人所有,离婚时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个人财产,即:
(1)一方婚前的财产;
(2)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确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和学习用品。
二、约定财产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新《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允许约定的财产范围是宽泛的,内容是多样的。具体来说,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夫或妻的婚前财产归双方共同共有,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或者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依其来源或性质确定所有权的归属,部分归双方共同所有或部分归一方个人所人。总而言之,约定的内容要由夫妻双方在合意的基础上依法设立,而且夫妻双方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约定而设立财产关系且应以配偶的身份关系为基础的。
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形式要件。依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约定财产制作为一种授权性规范,在约定的时间上没有限制性规定,则可以理解为既可以在结婚前,也可以在婚后约定。我国婚姻法对约定的形式作出了规定,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它是其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这样做的目的有得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案件,减少纠纷,严肃夫妻财产的约定,保证民事交易的安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