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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有哪些

此文章帮助了645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

婚内财产协议具体包括什么呢?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确立婚内财产协议,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和归属;

(二)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及使用方法

(三)确立夫妻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权利、义务;

(四)协议的生效、撤销;

(五)违约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间做婚内财产约定的数量并不多,即使有做的,也多是因为发生了特定的事件或因特殊原因导致夫妻做婚内财产约定。那么,做婚内财产约定的情况都有哪些?

(一)一方出现婚外情的。这个是导致双方对婚内财产进行分割的最主要原因。有的是过错方悔过后为挽救婚姻而主动提出来的;有的是无过错方为教训对方、保证自己利益而要求对方签此协议的;

(二)双方因为性格不和等原因开始分居时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这种情况也多和婚外情有一定关系。

(三)其他原因。如双方收入悬殊的、再婚家庭的、双方年龄相差较大的。

二、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

了解了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我们需要进一步知道婚内财产协议的哪些约定无效,以便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内财产协议的无效约定包括:

(一) 财产归子女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约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见不鲜,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二) 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三) 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出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关于婚内财产协议,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它在实践中的普遍率很低,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很多难以预料的情况,通常我们普通人会难以应对。这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是个很有效的途径。鉴于律师的专业性和可操作性,您可以放心地交给律师来做,相信会有预料之外的好结果。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法律上所说的工资收入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等,而基本工资只是其中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以及福利等。对于某些群体,比如股东、企业高管,除了工资收入外,还会有相当可观的股权分红、期权奖励,这些共同构成了他或她的总收入。而以上所述应全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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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证流程
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很多人认为,离婚财产约定需要公证,若不公证协议就没有成立或不生效。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只要男女双方就离婚财产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我国婚姻法也没有离婚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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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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