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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婚姻状况公证注意的问题,办理婚姻公证需要的材料

此文章帮助了778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办理涉外婚姻状况公证的申请人应当向当事人住所地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机关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应同时提供下列文件

1、本人的身份证件;

2、结婚证书、离婚证书、夫妻一方死亡证书;

3、其他证明婚姻状况的文书。

(三)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而是按照当地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但其公证的格式与结婚公证有所不同。

(四)如果用于涉外方面的,应送外交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和有关国家驻我国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二、办理婚姻公证的注意事项

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一般都是在准备结婚,准备移民的情况下,申请人方向公证机关提出公证申请。申请人须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准备结婚的,其本人必须已达到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年龄;

(二)申请人必须提供相应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离婚者, 须提供离婚证书;丧偶者提供丧偶证明等);

(三)如申请人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丢失,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等;

(四)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妻(夫)订婚证明;

(五)如申请人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公证机关一般不出具未婚公证。如国(境)外确因特殊情况,要求必须出具的,公证机关只能出具申请人尚未达到我国婚姻法规 定的法定年龄公证。

三、申请办理婚姻状况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人的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二)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未婚的须提供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出 具的未婚证明书或单身证明;

(三)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须提供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申请办理离婚公证的,须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离婚证书》, 或《离婚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申请办理丧偶公证的,须提供配偶死亡证明书,或配偶尸体火化证明书,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申请人所在单位组织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和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介绍信;

(七)申请办理结婚公证的须提供双方结婚的合影照片3张。

婚姻状况公证是指公证机关对公民现存的婚姻状况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这类公证主要用于我国公民在国外办理结婚、定居、继承、留学等法律手续。婚姻状况公证的种类包括结婚公证、未婚公证、离婚公证、丧偶公证等。在现实生活中,也许很多人对于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不是很了解,所以,在办理婚姻状况公证前咨询律师或者聘请律师,会很好的应对各种法律问题和状况,帮助当事人更好的办理婚姻状况公证,不至于影响婚姻是生活或者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家庭冷暴力相对殴打等积极暴力而言,表现为冷淡、轻视、疏远和漠不关心,在精神和心理上给对方造成伤害。冷暴力是否能被追究相应的责任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对支持冷暴力赔偿请求的判例尚无一例。在海淀法院的离婚审判指导中对冷暴力的规定也仅限于作为法院依法判决离婚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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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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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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