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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的流程是怎样的?

此文章帮助了2072人  作者:常州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流程一般是:确定管辖权——询问——公告——受理——审查——登记。

确定管辖权:

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询问:

登记员询问收养人收养的方式和情况,并告知当事人收养登记方面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公告: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受理:

登记员对收养人和送养人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受理和初审。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

登记:

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由于各地方的收养情况的不同,对于不同的情况还需咨询当地的专业婚姻律师,律师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指导您应准备的材料等,帮你省时省力,提高办事效率。

常州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收养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抚养教育、财产继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关系,因此,它有着严格的法定条件和程序。收养行为生效,便产生了两个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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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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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宏律师
朱宏律师原资深法官,现北京市京师(南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朱宏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屡次受到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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