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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同居关系,同居关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1451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如何认定同居关系

同居是男女双方没有依法缔结正式的婚姻关系而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是双方自愿选择的一种生活方式,但这种关系是脆弱的两性关系,不仅同居双方的利益无法得到法律保障,而且增加了社会的负担和不安定因素。

同居关系不同于合法婚姻,它是不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临时组合。现行《婚姻法》明文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所以同居的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合法程序结为夫妇,但是双方都应当没有配偶。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双方应当解除同居关系,必要时可以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二、同居关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

探讨同居关系的界定问题,就必然会涉及到与之有关的事实婚姻问题。同居关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前称作事实婚姻,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的事实,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关系的结合。与今天的同居关系不同,事实婚姻是婚姻关系的一种,除了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领取结婚证以外,跟合法婚姻一样满足结婚法定条件,当时的婚姻法是支持其存在的。

至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后事实婚姻就不再受婚姻法承认,1994年2月1日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未到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通知》中更明确指出:“自1994年2月1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更改后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的事实婚姻得到了旧条例的认可,也就是说,如果在群众眼里,1994年2月1日以前已经以夫妻身份同居生活的男女关系,那么就能够以事实婚姻的方式进行处理。

但是在1994年2月1日以后出现的同居关系就不能得到法律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因同居关系产生的财产问题和子女抚养问题,法院在处理时应当一并处理。

同居是不被法律所保护的一种关系,一旦起了纠纷,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很难得到救助。所以建议您尽量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合法结合,方能避免因此产生的纠纷。如果遇到这方面的纠纷,想要获得法律帮助,在这里建议您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得更多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同居受法律保护的成分是极为有限的。实践中,法院处理同居关系引发的财产分割案件,通常会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一般而言,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不能证明为一方个人财产的,也按共同财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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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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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鑫律师
彭鑫律师北京百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婚姻家事部主任
资深婚姻律师,执业多年,具有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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