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建立婚姻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违反婚姻法的有关规定,不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程序而建立的婚姻关系,这种婚姻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特征有两点:(一)男女两性结合时,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应当符合的实质要件或者程序要件;(二)男女当事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儿育女,甚至举行了公开的结婚仪式,在现实生活中被社会公认为互有夫妻身份关系。下列婚姻关系是无效婚姻:(一)、重婚。其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时亦指因上述行为而形成的违法婚姻。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主要指的是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四)、未到法定婚龄。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方被规定为22周岁,女方为20周岁。 违法建立无效婚姻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应无条件解除婚姻关系,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应负刑事责任。
二、无效婚姻应该如何进行处理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规定执行。对无效婚姻的处理分三种情况:
(一)、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处理。
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也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成立的,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不能成立的,另行制作民事判决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受理,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宣告婚姻无效请求不被支持,法院宣告该婚姻有效后,并不能基于当事人的请求直接处理财产与子女权益纠纷。对于符合起诉离婚条件的,则应当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不能直接按一般离婚案件继续审理。当事人坚持其关于处理财产与子女的请求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
(二)、受理离婚案件后,发现婚姻关系无效的处理
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法官应当行使释明职责,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按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当事人坚持原离婚诉讼请求的,应依职权改变案由为婚姻无效纠纷,直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并宣告婚姻关系无效。
(三)、受理的离婚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婚姻关系向本院或其他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应中止离婚案件的审理,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在审理中,发现有婚姻关系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同一婚姻关系向本院或其他法院已提起离婚诉讼,应主动告知本院相关审判庭或受诉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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