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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父母兄妹可否结婚问题的批复

此文章帮助了933人  作者:宜宾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1977-09-24

【实施时间】 1977-09-2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今年9月2日川法民(1977)字第104号关于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即向明文)结婚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阅悉。

向芝宇与其同父母妹妹王明文结婚是违反婚姻法的。经研究,同意你院“在提高当事人法制观念和思想认识的基础上,依法解除其婚姻关系,并妥善解决其孩子的抚养问题”的意见。

此复。

宜宾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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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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