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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结婚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762人  作者:青岛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8]70号

【颁布时间】 1998-05-11

【实施时间】 1998-05-11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青海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申请婚姻登记的问题。未落户口大学毕业生应先办理落户手续,再申请结婚登记。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改进一九八九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的通知》(89教学字00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委关于一九九一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分配问题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0]72号)、《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商业部关于发布<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生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大学毕业生不存在无法落户口的问题。目前社会上出现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随身带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未及时按规定申请办理户口。为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向当事人说明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坚持依法办理婚姻登记。

二、关于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问题。鉴于个体工商业、私营企业无员工人事档案,且员工流动频繁,难以出具《婚姻状况证明》的情况,可由当事人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申请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青岛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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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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