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申请更改所持结婚证上姓名问题的复函
此文章帮助了1163人 作者:北京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颁布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厅办函[1997]122号
【颁布时间】 1997-05-04
【实施时间】 1997-05-04
【效力属性】 有效
【正文】
贵州省民政厅:
你厅《关于台胞谢里兹所持结婚证申请更名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结婚证作为证明婚姻状况的法律证件,是不能改动其内容的。台胞谢念兹在使用结婚证时,可持台湾有关方面批准其更名的台胞证和户籍誊本,证明已将谢里兹改名为谢念兹。为此,请你厅向当事人做好解释工作。
北京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考虑到持中国护照的在台工作人员回内地办理结婚登记遇到的实际困难,该类人员出具以下证明材料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本人的有效护照;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无配偶证明;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在台就业单位出具的当事人在该单位就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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