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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与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监护人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此文章帮助了1034人  作者:成都婚姻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一女子与其者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监护人起诉要求撤销婚姻。2012年4月10日,吴某与朱女士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按要求出具《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分别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后,当地民政局受理了该离婚登记申请,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

案情简介:一女子与精神病患者登记结婚

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2009年12月,当地残联向吴某颁发《残疾人证》,载明吴某患有精神残疾二级,监护人为母亲李女士。2010年12月,时年24岁的吴某与朱女士登记结婚。2012年1月,吴某因精神分裂症发作住院治疗。同年2月,两人生育一女。2012年4月10日,吴某与朱女士向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在二人按要求出具《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当场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和财产等问题进行约定并分别在相关材料上签名后,当地民政局受理了该离婚登记申请,并向二人颁发了离婚证。

事后,吴某的母亲以儿子为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代其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因朱女士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法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庭上,民政局辩称,原告与第三人办理离婚登记时的行为表明原告是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要求离婚的意思表示真实,在声明书中亲笔填写相关内容并签名确认,符合办理离婚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被告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予办理,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明,该院曾于2013年5月作出民事判决宣告吴某无民事行为能力,本案第三人朱女士已于2012年11月28日另与他人登记结婚。

法院判决:监护人起诉要求撤销婚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在办理原告吴某与第三人离婚登记时,虽然已依法审查并履行了法定注意义务,但因原告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原告和第三人申请离婚登记时隐瞒了该事实,导致婚姻登记处办理该起离婚登记时认定事实错误,所办理的离婚登记不具有合法性,故本案被诉离婚登记行为本应依法撤销。但因本案第三人已与他人再行登记结婚,考虑到该婚姻关系不可逆转的特殊性,故判决被告民政局为原告吴某与第三人朱女士办理的离婚登记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据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虽然婚姻法规定了离婚自愿的原则,但办理自愿离婚手续时,男女双方必须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要求精神病人离婚必须由人民法院以判决的形式确定。

根据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对于诉讼代理人与对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协议的内容是否最大限度保护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并根据他们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以判决的形式结案。

法官介绍说,如一方患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首先必须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对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必要时还要申请法院对对方进行精神类法医鉴定。待取得法院宣告文书后,方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起诉书上应同时在被告后面写明被告的监护人(通常是他的父母)。

成都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痛苦源自茫然,所以,要尽快明确自己的目标:到底是离还是不离?离的话要制定自己的行动方案;如果不离,那就要去尝试改变自我,去树立自我,用智慧去得到你想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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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婚姻律师温馨提示:
我们建议离婚诉讼期间尽量分居。主要是考虑到,离婚的根本原因就是因为双方实在是无法再继续共同生活。既然一方已经起诉离婚,在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起诉方最好另租他处,或是到亲戚朋友家借住生活,这样一来可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来又可以避免家庭矛盾的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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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曾任职检法系统,2006年起任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办四川业务。
为人坦诚、处事稳重、业务精湛、知识面广泛,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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