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律师,我们经法院判决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女方抚养,可后来我了解到,女方经济方面并不能满足孩子的需要,我想变更孩子的监护权,由我来监护,我想问的是,我说的这种情况属于变更孩子监护权的情形吗?
您好,根据《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双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平等的,除因死亡、或父母子女关系的依法终止、或监护权被依法剥夺外,任何人不得加以剥夺和限制。
夫妻离婚后,孩子监护权的变更有三种情况:一是现有的监护人丧失了监护能力;
二是监护人不履行监护权,即监护人有能力但不履行监护的职责;
三是由于失去监护人。
同时,孩子监护权变更只能通过法院进行。
如需进一步咨询,请来电具体咨询。希望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