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生活了两年,有了一个女儿,由于性格的不同,最后离婚,孩子判给了女方抚养,我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后来自身出了一些状况,孩子的抚养费就断了,我是想问一下律师,能半路不支付孩子抚养费吗?
您好,您的情况属于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中止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以下几种,您可以具体参考一下: 我国法律规定的中止或减免给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况有: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3.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
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