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会的职责

2009-10-16 15:49:01 来源:中国法律门户网   作者: 评论 0 条 点击查看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对于开证明,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是:宣传法律法规、开展多种形式的文化活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做好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对于开证明,并没有具体、明确的界定。 

    社区居委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群众性自治性组织,虽然没有执法权也没有调查权,但为了更好体现居委会服务居民这一职能,对于一些诸如居民是否在小区居住等可考量的证明,居委会应该满足居民的盖章要求。对于居委会无法考量、而其他部门可以开具的证明,居委会也可以拒绝为居民盖章证明。 

    社区居委会更多扮演的是“协助”角色,这一定位也将直接影响社区居委会盖章、证明所能起到的作用。不排除一些社会机构希望通过社区证明,转嫁可能存在的风险。

    若居委会盖章出具的证明,因内容与实际不符,对当事人造成伤害的,居委会将承担法律责任。他建议,居委会在盖章时一定要谨慎,务必查证,同时应鼓励社区敢于行使拒绝权。

    可以向市委、市政府建议出台一个规范社区证明盖章的文件,细化公章使用范围,明确哪些证明社区应该开,哪些证明不应该开。

    为减轻社区居委会负担,国家政府部门设立的专门部门(比如区、街道的公共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作用,服务窗口要及时处理居民的各种证明申请,使得这项事务专门化、有效化。

    另外,社区居委会要处理好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把握哪些章能盖。对超出社区管理职权范围的事项,不能出具证明的,要向居民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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