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的证据有哪些
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由于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等原因而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书证,书证包括: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交通事故证据。但以上证据经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公安机关定案的根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交通警察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予以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名,并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场制作事故认定书。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果当事人共同请求调解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进行调解,并在事故认定书上记录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交付当事人。
二、交通事故诉讼收取的诉讼费用
交通事故诉讼费用:起诉时原告须预交诉讼费用。按判决的结果:案件受理费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
(一)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用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
a、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
b、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c、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d、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三)当事人依法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支付令的,或 者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的,应当交纳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具体的收费标准可参见《诉讼费用缴纳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