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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成为交通诉讼原告,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费谁承担

此文章帮助了622人  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哪些人可成为交通诉讼原告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起诉索赔的受害方谓之原告。

原告具体包括:行人、乘车人、车辆驾驶人和车辆所有人。行人,是指在道路上行走的人。乘车人,根据不同情况具体包括以几种:

1、有偿同乘者;

2、无偿同乘者;

3、商家或有关单位特定接送的人;

4、乘坐班车的人和执行职务行为中的乘车人等。

车辆驾驶人,包括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指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登记在册的机动车所有人,以及名义上登记的是单位所有、事实上是个人挂靠在该单位名下的机动车所有人。实践中,由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情况的复杂性,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

按照给损害对象造成的后果来划分,原告可分为三种:

1、伤 (残)者本人;

2、死者的直系亲属;

3、物损的所有人。

交通事故受害人,无论是否有伤残,只要是受了伤,都可以成为原告。

在交通事故死亡案件中,原告是法律规定的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养父母、养子女,此外还包括有抚养、赡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

在交通事故中遭受财产损失的财产所有人,可以成为物损、包括车损赔偿案的原告。

二、交通事故纠纷律师费用谁承担

律师是维护己方当事人合法利益的,当事人为此承担费用,这是天经地义之事。但是交通事故案件则不然,试想,一个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的受害人躺在医院里,肇事者不愿意支付任何赔偿费用,受害人自己不便起诉,受害人家属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得不聘请律师代理出庭。尤其是很多受害人来自农村,律师费对受害人而言是一笔不小的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交通事故案件受害者的律师费也要受害人自己承担,显然加重了受害人的负担。

所以,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上海法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提出的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的请求,只要在规定的范围内,判决中法院都是给予支持的。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在交通事故强制执行中,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执行完毕,非诉执行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行完毕。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时间的,经受理执行申请的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在这之后还需要延长的,就需要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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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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