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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哪些人可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此文章帮助了244人  作者:泸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哪些人可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为:

1、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

泸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工作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当事人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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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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