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如何调解?
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介绍交通事故的基本情况;
(2)读交通事故认定书;
(3)析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对其进行教育;
(4)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当事人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当事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5)算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总额,划分各当事人分担的数额。造成人身损害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计算。修复费用、折价赔偿费用按照实际价值计算,当事人对实际价值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委托具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财产损失评估;
(6)定赔偿方式。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按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事故的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二、哪些人可参与交通事故调解?
调解参加人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调解的,应当在预定调解时间一日前通知承办的交通警察,请求变更调解时间。
可以参加调解的人员为:
1、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2、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3、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的人员。
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参加调解时当事一方不得超过三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指派二名交通警察主持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