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后有后遗症怎么办
1997年,林林(化名)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左颌面皮肤裂伤,需整容”。交管部门认定,肇事司机王某负次要责任。后经交管部门调解,王某赔付了林林5万元。
然而,车祸带给林林的不仅仅是容颜的损害,她的颅脑严重受损,从此性格大变,学习成绩也一落千丈。2004年11月25日,林林被医院诊断为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北京市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北京安定医院的鉴定结论为,此症状与当年的车祸所致重度脑挫裂伤直接相关。
法院判决:肇事方付交通事故赔偿
于是,在事隔8年后的2005年10月,林林的父亲把王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林林再次入院治疗的各项费用共计3900元。
庭审中,王某对当年的交通事故并无异议,但她认为原告方事隔8年后才向法院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故被告拒绝赔偿林林提出的经济损失。
崇文法院经审理,判决王某给付林林各项经济损失3294元。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索赔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相关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本案中,林林在1997年发生的车祸中受伤,2004年11月25日去医院检查时发现患有精神障碍。原告方于2005年10月提起诉讼向王某索赔,未过一年的诉讼时效。
鉴于王某在当年的交通事故中负有次要责任,故法院最终依法判决王某给付林林各项经济损失32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