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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肇事方是否应赔偿车辆贬值费?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武汉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汽车被追尾后车辆贬值

今年1月7日,罗女士驾车经过成都市青羊区一环路西一段时,与杨女士驾驶的车辆发生追尾碰撞,接着,杨女士的车辆又追撞了前面同车道第三人车的尾部,造成杨女士车的车尾和车头受损。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罗女士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杨女士对自己受损的车辆进行修复,花费了8863元。2月20日杨女士又支付2000元评估费委托某资产评估公司对自己的车辆贬值情况进行评估,结果认定其车贬值价格为8600元,该资产评估公司出具了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另外,杨女士在修车期间还花费了2000元的租车费。为此,杨女士将罗女士及其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汽车维修费、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共计21463元。

庭审中,当事双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是否应该赔付。对于杨女士主张的汽车贬值损额、评估费、租车费,罗女士声称,这些费用无法律依据,不同意赔偿。保险公司也认为,汽车贬值损失、评估费以及租车费不在保险范围内,不予认可。

肇事方是否应赔偿车辆贬值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女士主张的车辆贬值费及评估费,有评估鉴定结论和鉴定费票据的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主张的租车费,因请求被告予以赔偿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另外,由于罗女士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按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承担杨女士汽车修理费的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罗女士支付杨女士汽车贬值费、评估费共计10600元,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杨女士汽车修理费8863元。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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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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