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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两证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请求撤销合同被驳回

此文章帮助了198人  作者:沧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车两证投保交强险

2013年6月24日,毛师傅为自己的运输型拖拉机购买交强险。为证明车辆为新车,毛师傅提供了一份记载有车辆发动机号、大架号、出厂日期等信息的合格证。时隔不久,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在办理理赔事宜时发现,该车行驶证登记日期为2010年,要早于合格证上载明的车辆制造日期2013年,与常理不符。车辆应先经检验合格出厂,才能够办理行驶证。保险公司因此认定毛师傅投保时存在欺诈行为,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交强险合同,使该合同自始无效。

庭审时,毛师傅表示只同意解除合同,不同意撤销合同,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其向法庭提交了另一份合格证,该合格证与毛师傅投保时提供的合格证相比较,所载明的车辆基本信息并无差别,但车俩出厂日期以及车辆核定载质量均不符。

同一辆车出现两份合格证:一份是投保时提供的载明车辆出厂日期为2013年的合格证,第二份则是当庭提交的记载车辆出厂日期为2010年的合格证。

保险公司请求撤销合同被驳回

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合格证是否真实。毛师傅提供的证据表明其车辆具有经过车辆主管部门核实的合格证,虽然在投保时提供的合格证信息与真实不符,但是是善意的。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公司不得解除机动车交强险合同,但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除外,保险公司可依法解除合同。保险公司只在少数例外情况下享有对交强险合同的解除权,对于效力更高的撤销权则不得行使。据此,判决驳回保险公司撤销该交强险合同的诉请。

沧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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