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范围
(一)处理事故费用。
死者的亲属为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亦可向责任人主张,但该种主张应按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交通费按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住宿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的计算,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二、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注意事项
1、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
死亡赔偿金的期限根据受害人的年龄不同而不同。
受害人未满60周岁的,按20年计算;受害人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就减少1年;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例如,受害人实际年龄为68岁,则其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为20年减去8年,即为12年。
2、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是受诉讼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的规定,如果受害人是在城镇生活多年的农村居民,且在城镇有收入的,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
如果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可以看出,这些数据的标准和残疾赔偿金的标准是一致的,只是残疾赔偿金是按照伤残级别对应的赔偿比例来计算的。死亡赔偿金与伤残赔偿金一样,同样适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
3、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死亡赔偿金赔付的方式只有一次性赔偿一种,不适用定期金赔偿。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范围”,包括处理事故费用、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注意事项”主要有: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期限、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和死亡赔偿金的支付方式。在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问题上,要注意的是,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如果您不知道怎么计算死亡赔偿金,建议寻找专业律师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