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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与猪碰撞致人受伤,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此文章帮助了320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摩托车与猪碰撞致人受伤

刘某租用某养猪场。某日,猪群因争食打架跑出养猪场。当晚八时许,张某驾驶摩托车在道路上正常行驶时,与路上无人看管的猪相碰撞后倒地,造成张某受伤的事故。后经交警部门查实,与摩托车相碰撞的猪系刘某所有。

争议焦点:是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对本案是否属道路交通事故,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交通事故,不存在猪主动伤人的情形。且该事故的发生区域是公共道路,依法应当适应《道路安全法》。故本案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可以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根据交警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可知此次事故的原因是摩托车与猪相碰撞,而非发生在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行人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故本案应定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律师说法: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侵权纠纷

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依该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必须为饲养的动物造成的损害。“饲养动物”是指特定人所有或者占有,并为人工喂养、放养和管束的动物;

2、必须是动物独立动作造成的损害。“独立动作”是指动物基于其本身的危险,在不受外力强制或者驱使下而实施的自身动作;

3、须存在损害事实。损害后果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还应包括妨害状态;

4、动物加害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无免责的理由。

结合本案摩托车与猪相撞致人员受伤的事实,本案符合上述4个构成要件,且涉案猪单独在道路上存在时,不属于道路交通活动主体。因此,本案应该定性为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属侵权范畴。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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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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