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司机辩称因醉酒不知交通事故
被告人王某,42岁。2006年9月10日13时许,王某酒后驾车高速行至外环路某处,遇前方同方向李某骑自行车,避让不及,将李某撞倒,李某当场死亡。后王某驾车继续高速前行,至路口被交警拦截,酒精测试显示王某严重醉酒。王某辩称自己因醉酒,事发当时自以为已经避让了被害人李某,故继续行驶,没有逃逸的主观故意。
争议焦点:醉酒是否影响王某的认知
观点一:王某当时严重醉酒,认知能力严重下降,在采取了紧急避让措施后离去,确实并未意识到发生了事故,没有“明知”的主观故意,因此不能成立交通肇事罪的逃逸。
观点二:王某虽然醉酒,但其仍能驾驶汽车,面对交警拦截时能正常停车,说明其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客观上,高速行驶的汽车撞击自行车及行人,车辆破损严重,撞击的感觉也很明显,肇事者完全能够认识到已经发生了事故,其继续行驶的行为成立逃逸。
律师说法:交通肇事逃逸如何判定
逃逸行为必须处于明知的故意,这是逃逸行为成立的首要构成条件。当然,证明肇事者的主观方面,不能仅靠肇事者自己的辩解,也不能仅依据常理的简单推断,这就要求我们从肇事的时间、地点、事发时的状况、行为人所处的状态等方面综合地考察行为人是否具有肇事的明知,从而确定继续行驶、离开现场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
本案中,诚如第二种意见所言,醉酒不足以让王某丧失了最基本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否则他如何驾驶汽车?
有驾驶常识的人也应该知道,高速行驶的车辆与自行车和行人这样大型的目标相撞,撞击时产生的震动以及撞击后飞散的车辆零件、破损的前挡风玻璃都格外明显,王某当然能有发生事故的主观认识,最起码应对自己肇事有着概然性、可能性的明知,但王某依然不管不顾,扬长而去,这种怠于行使抢救义务和逃避肇事归责的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逃逸,应当按照《刑法》规定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