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伤亡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若不涉及人员伤亡,且各方机动车财产损失均在2000元以内,且各方机动车均在市内投保交强险的交通事故允许自行协商处理。
对符合快速处理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须立即撤离现场。对于拒不撤离的,交警部门将依法强制撤离,并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200元罚款。同时,对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保险公司不赔偿,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外,遇到以下六种情况,需要及时报警:
1、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机动车交强险标志;
2、驾驶人无有效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证车型不符的车辆;
3、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嫌疑的;
4、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
5、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等固定物体的;
6、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二、无伤亡的交通事故如何处罚
1、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2、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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