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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撞伤行人,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件回顾:公交车撞伤行人

2008年11月7日晚上,被告公交公司的职工王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时,与李某某由东向西骑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法院审判:交强险外机动车赔偿80%

本案造成了李某某截肢的严重后果,经过开庭指证质证,法院认定,在交强险的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其它的按机动车与行人二八的比例进行赔偿。由于残疾用具费没有实际发生,法院给原告保留了诉权,等发生后再起诉。此次起诉原告获内赔22万余元。

律师说法: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应如何赔偿

关于本案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以看出,本次事故是因为王某某驾驶转向性能不合格车辆忽视安全,加之原告骑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造成的,交警部门已经认定,王伟男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道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承担的主体:被告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是该肇事车辆的登记车主,王伟男是该车司机,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应由被告沈阳康福德高安运巴士有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又因为该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其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金赔偿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赔偿款。

关于赔偿事项应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合计540088.43元,被告应按80%承担。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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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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