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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当天就发生了车祸,保险合同零时起保制无效

此文章帮助了316人  作者: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投保当天就发生了车祸

2014年1月4日,陈雪福购买新车后缴纳950元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单载明,投保确认时间为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当日18时43分许,陈雪福在驾驶新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死亡。经认定,陈雪福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事发后,陈雪福向受害者家属赔偿损失32万元。之后,陈雪福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到拒绝。为此,陈雪福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理赔款11万元。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保单上注明“次日零时起保”,上述事故未发生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保险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向陈雪福赔偿保险金11万元。

律师说法:保险合同零时起保制应属无效

本案主要涉及到保险实践中的“零时起保制”。

所谓零时起保制,是指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次日或未来某日的零时。这种规定往往使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规避了保险责任,既不利于被保险人,也有悖于保险初衷。

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自“次日零时起”的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将生效时间推迟到“次日零时起”生效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投保人明显不公平,该条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而且排除了投保人在交纳保费到格式条款起保时间段可能获得期待利益的权利。保险人无权将行业的某些惯例做法沿用于高风险活动的机动车保险活动中,从而加重投保人的责任。因此,“零时起保制”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应属无效。

保单上只有“保单专用章”,没有陈雪福的签章确认,保单上“次日零时起保”的条款,将生效时间推迟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故对投保人即陈雪福不具有约束力。因此,涉案的交强险合同应当从2014年1月4日13时51分成立并生效,保险期限立即起算,保险公司从投保确认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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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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