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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电动车酒驾致人死亡,未构成交通肇事也要承担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21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男子电动车酒驾致人死亡

2012年12月10日,天下着大雨,孙某骑着电动自行车送自己的孩子上幼儿园。送完孩子,孙某转身来到了菜场旁边的一家牛肉干面店吃早饭。想着这一天也没啥大事,再加上这湿冷的天气,孙某问老板要了半斤白酒,吃着牛肉面,一个人“小酌”了一番。大半斤白酒下肚,人也热了,早饭也吃完了。喝得已经上头的孙某,等不及雨停就开着电动自行车上路了。当行至一老年活动中心门口时,孙某隐约看到一老人从门口过来,孙某下意识踩刹车想避开老人,但当他发现时已经来不及了。孙某因避让不及,还是撞到了老人,老人当场倒地。相撞后,孙某自己也重重摔在了地上,当旁边的群众把他扶起来后,他走过去看被自己撞倒的老人却发现老人已经不会说话。事后,老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未构成交通肇事也要承担责任

交警对孙某进行了鉴定,在孙某的送检血检材中检出酒精,浓度高达392.7mg/100ml。依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孙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为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于或等于80(含)毫克。如果依照这个标准,孙某的这个酒精浓度已接近醉酒标准的5倍。

本案中,该起事故发生段为非道路,且孙某驾驶的为非机动车,虽无法用传统意义上的酒驾来进行定义,但该事故的发生与孙某的醉酒状态无法脱离关系。奉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孙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进行了民事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孙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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