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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共同饮酒人如何担责?

此文章帮助了279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驾校教练请喝酒致学员车祸身亡

2012年下半年,金坛人章某到金坛一汽车驾驶培训公司参加驾驶员培训,与教练李某及其他三位学员关系相处的很融洽,章某提出等到大家都拿到驾照,教练李某要请大家吃饭。2012年7月26日,章某、王某、秦某、黄某四位学员顺利拿到了驾照,教练李某如约请大家一起到饭店吃饭,并喝了不少酒。饭后,黄某独自回家,章某骑摩托车和李某、王某、秦某四人一道到歌厅唱歌。在歌厅唱歌期间,四人又继续喝酒。当晚23点左右,章某一行几人离开练歌房。章某独自骑摩托车回家途中,撞到路中间绿化带后摔倒致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随后,章某妻儿老母起诉到法院,要求当天与章某一起喝酒的四人共同赔偿22万元。

争议焦点:陪同人员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潜在风险而仍然坚持行之,其本人对可能发生的后果应当承担完全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四被告明知在过量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或护送其回家从而尽到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起喝酒的黄某,中途离开,对章某的护送义务也因未参加接下来的活动而终止,故不应承担责任,其余三人仅作提醒而没有尽到有效劝阻等相互保护义务,故应当按照各自过错程度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说法:共同饮酒人如何担责

法院采纳了第三种观点,依据共同饮酒人各自过错判决被告教练李某承担7万余元,学员王某、秦某分别承担近3万元的赔偿责任。

共同饮酒人应当预见到酒后驾驶机动车可能会发生意外事故的潜在风险尽到提醒、保护义务。如果当事人之间违反了这种“注意义务”,并发生了客观损失,基于上述主观上的过错,当事人就应当各自在可能或应当预见到的“注意义务”范围内承担其相应的过错责任,即赔偿责任。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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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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