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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人后为救伤者擅离现场,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回顾:撞人后为救伤者擅离现场

2013年8月20日17时许,赵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在福建207国道西侧,与同向推行自行车的陈某碰撞,造成陈某受伤。为了与陈某私了,赵某当场并未报警也未标明事故发生位置,便将陈某载往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地点临近当地某县中医院,然而为了省钱,赵某驱车将陈某送到某镇卫生院。因陈某伤势严重,某镇卫生院无法救治,赵某才又将陈某送至某县中医院,后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3年9月2日,赵某被通知到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交警部门认定,赵某驾车发生事故后未报警,用肇事车辆送伤员到医院治疗,未标明位置,造成现场被破坏,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具有自首情节,提请法院依法惩处。

法院判决: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庭审中,赵某的辩护人提出,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在受伤不严重的情况下,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纠纷,被告人赵某无须故意破坏现场。且赵某文化水平低、事故发生后慌乱紧张的精神状态导致其未标明位置即离开现场,不能认定故意破坏现场,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依据不足。赵某在事故发生后未报警,因抢救伤员造成现场变动、未标明位置的行为,均发生在事故之后,该行为对事故的产生不起作用,不应据此来认定事故责任,更不应据此追究被告人刑责。

法院审理认为,事故发生后陈某受伤严重无法说话,不能表明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异议,被告人赵某无权撤离现场;赵某已取得汽车准驾资格,文化水平低、事故发生后慌乱紧张的精神状态并不是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赵某未报警驾车离开现场,未标明位置,导致交警部门无法勘查现场,交警部门认定事故责任并无不妥。因此,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法院判定赵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附带赔偿陈某家属80万余元。

律师说法: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逃逸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为救治伤员驾车到医院,是否可认定为逃离事故现场,构成交通肇事逃逸。被告人赵某在事故发生后,驾车将被害人送到附近的小诊所治疗,尽管对被害人的伤情判断有误,但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故意,主观恶性较小,并且在得知诊所医生无法治疗的情况下,让他人帮忙打120急救电话,被告人主观上还是为了救治被害人,并无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之意,所以不应该以此认定被告人故意逃离事故现场。

在立法上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处罚情节,其立法原意在于加重惩罚被告人为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以及督促肇事者积极救助被害人。因此,法院认为在交通事故案中,只有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有能力救助被害人而逃跑的,才应当认定为“交通运输肇事逃逸”。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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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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