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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发生交通事故致流产,索要精神抚慰金获准

此文章帮助了31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孕妇发生交通事故致流产

2014年8月31日07时,被告毛某驾驶赣M-XXXXX号小车右转弯时,未确保安全,与同向直行的原告涂某骑的电动车发生相撞,致原告涂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新建县人民医院诊断治疗,9月1日经彩超常规检查“考虑不全流产可能性”,又于2014年9月2日住院,9月6日行清宫术,共住院治疗7天,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加强营养;术后半个月来医院复查B超等。本次事故经新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毛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涂某无责任。被告毛某所有赣M-XXXXX号小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险,发生事故仍在保险期限内。

原告以流产给其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为由,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只有构成伤残才产生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无证据证明造成伤残,故不同意赔偿。

索要精神抚慰金获准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涂某因交通事故而流产,致其精神造成重大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是长久的,因此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可获支持,但是原告诉请过高,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及当事人在本次事故的过错程度及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最终,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涂某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财产损失费共计人民币8878.41元。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投案不如逃跑”、“撞伤不如撞死”是交通肇事两大潜规则,其实这是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一种曲解。犯案后逃逸以及故意撞死人都是我国刑法上对交通肇事的加重情节,也许本来只是拘役的,结果却要多判几年。因此,在出交通事故之后,要积极采取挽救措施,或许能避免不必要的罪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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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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