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种原因偶然导致的交通事故
某电力公司工作人员在维修线路的过程中,将所有权属于某镇广播站的广播线从电线杆上拆却后,未作妥善处置,致广播线横向悬挂在公路上。沙宪章驾驶摩托车途经此地段时,被横跨公路的广播线利倒。与此同时,对面驾驶拖拉机相向行驶的闻水生见沙宪章跌倒后,当即向南避让,但由于避让不及,施拉机后轮从沙宪章右小腿碾过,致沙宪章受伤。闻水生停车后将广播线拖开,未对沙宪章进行救助即驾车离开现场。事故发生后,经人报警,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并将沙宪章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诊断为:右胫排骨中下段骨折(钢板内固定)。此后,公安部门经调查,向沙宪章、闻水生发出通知书,载明:该事故不能确认是任何一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造成,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沙宪章以电力公司、广播站、闻水生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责任应该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仪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情况在法理上称之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所谓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数个行为人事先并无意思联络,数个行为偶然结合,而致同一受害人产生损害。
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把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与共同危险行为相混淆。所谓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对造成的后果不能判明谁是侵害人的情况。其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危险行为,各侵权人的行为是独立的,而非共同构成一个整体的侵权行为。二是各侵权人均实施了行为,但致受害人损害的行为是哪个侵权人所为难以确定。三是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下,由于每个人的行为都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可能性,但不确知侵害人是谁,为保护受人的利益,各加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责任。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这两者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别。首先,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致害人是明确的,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谁是侵害人不能确定。其次,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的行为是独立的,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造成损害,并非缺少某一人的行为,侵害后果就不会发生。而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需要各侵权人行为的结合才能发生损害结果。最后,从因果关系上看,共同危险行为中,因果关系是推定的,行为人可以以其行为与损害结果欠缺因果关系为由主张免责,而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各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直接具有因果关系,并非通过推定来认定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
对电力公司和闻水生所承担的责任进行分配,要依据两者的过错程度以及在事故发生中所起的作用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从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侵权法的基本原则出发,由于偶然因素致使无意思联络的数人行为造成了同一损害,不能要求其中一人承担全部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只能使各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而如果仅仅因为自己的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偶然结合就必然承担连带责任,则过于苛刻,尤其是让轻过失的行为人连带承担重过失行为的侵权责任,既不符合民法上的公平观念,也与侵权法的基本原则相悖。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看,电力公司私拆广播线的行为应当是事故发生的起因,也是主要的原因,其应当承担主要的民事责任,而闻水生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知,主观上没有过错,因其存在逃逸情节,应当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