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他人骗走钥匙将车开走
梅书君新近购买了一辆桥车。某日,梅书君接到一个他完全意想不到的电话。小时的玩伴尹近平来到了梅书君工作的城市,想和梅书君见一面。梅书君当即驾车将尹近平接到了自己的家里。尹近平看到梅书君崭新的桥车,顿时心生歹意。晚上,梅书君的妻子回来之后,三个人一起开车到当地一家非常有名的“谭鱼头火锅店”去吃火锅。当来到火锅店楼下,尹近平自告奋勇地要求替梅书君去停车。梅书君也没有考虑太多,就将车钥匙交给了尹近平。梅书君与妻子站在停车场的门口看着尹近平开车进去找车位。尹近平开车进去转了一圈,又绕回了门口。梅书君刚想上前去问是怎么回事。结果,尹近平突然加速,将车驶出了停车场。梅书君在后面一边追,一边喊,但尹近平却头也不回地将车开跑了。又气又恼的梅书君只好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三个月过去了,车辆还是没有下落。梅书君于是拿着公安机关的证明,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理赔。
二、保险公司应否按盗抢险理赔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51条规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2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二)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第53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诈骗引起的任何损失。”如果梅书君车辆的损失属于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中的任何一项,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如果是被诈骗,保险公司则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
所谓“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公私财物。所谓秘密窃取,也就是用一种自认为使他人不发觉的方法,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本案中,尹近平显然不是以“秘密窃取”的方法占有梅书君的车辆。他是在梅书君已经发觉的情况下公然从梅书君手中把车开走的。所谓“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守护人以当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而夺取其财物或者迫使其交出财物。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处于不能反抗或不敢反抗的状态,而抢走其所有或者保管的财物的方法。包括:用酒将被害人灌醉,用药将被害人麻醉,乘被害人不备将被害人锁在屋内等等,都属于其他的抢劫方法。本案中,尹近平采取的显然不是上述的方法。所谓“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它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用各种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蒙蔽被害人,使之产生错觉,从而自愿地把财物交给诈骗分子。从表面上看,尹近平似乎是用诈骗的方法,将梅书君的车辆非法占有的。但尹近平是在梅书君在场的情况下,强行将车开走的,梅书君试图对其加以阻止,但未能成功。在这种情况下,尹近平事实上是以“抢夺”的方法将梅书君的车辆非法占有的。所谓“抢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在客观方面的表现是夺取财物是公开进行的,“公开进行”的含义不应理解为仅限于在公共场所或当着众人进行,而应理解为是在财物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在场的情况下,当着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的面或者采用可以使其立即发觉的方法夺取财物;行为人公然夺取财物时并不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等侵犯被害人人身的手段行为。尹近平是在梅书君在场的情况下,公然将车强行开走的,在这一过程中未对梅书君的人身使用暴力,其行为符合抢夺的特征。所以,梅书君车辆的损失属于“盗抢险”的理赔范围。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