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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司机死亡 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此文章帮助了420人  作者:包头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后司机死亡

赵子龙驾驶机动车与驾驶重型自卸货车的李元霸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赵子龙入院治疗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李元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子龙无责。该货车是李元霸与好友崔某合伙购买,登记在崔某名下,李元霸在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不计免赔的第三者责任险。赵子龙去世后,其配偶、子女诉至法院,要求A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X元。

二、家属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本案,能否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李元霸(全责)驾驶车辆致赵子龙死亡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针对犯罪行为而言,对被告人李元霸的行为依照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就是对被害人家属最好的抚慰,不需要再另行通过抚慰金的方式实现。另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该条款规定可依据交强险获赔偿的范围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没有规定肇事司机行为构成犯罪情形下,保险人即本案的A保险公司免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例外。综上,各原告作为死者赵子龙的家属,有权依照条款的规定提出该项请求。
本文赞成不应支付的观点,同时补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最高院法释[2002]17号解释进一步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从最高院的解释精神可以看出,均不予受理因犯罪行为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本案A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非因共同侵权,而是基于保险公司与李元霸之间的保险关系,如果支持了原告的请求,那么承担最终经济责任的还是李元霸本人,这违背了最高院解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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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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