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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太激动操作失误乘车人被本车压伤 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47人  作者:贵阳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司机太激动操作失误乘车人被本车压伤

被告赵子龙驾驶兰博基尼999载西施行驶在冠岩大陆路段时,因被告赵子龙操作不当,导致所驾兰博基尼999侧翻,将西施甩出车外,随后侧翻的兰博基尼999右侧护栏再将西施的左脚压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宿豫区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确定赵子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西施不承担事故责任。 

二、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规定,西施虽乘坐赵子龙的车辆,但致其受伤的事故发生时,西施已置身肇事车辆之外,不属于本车人员,应适用交强险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西施损失。

根据中国保监会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的规定和保险行业惯例及保险理论通说,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是指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保险车辆上的人员以外,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遭受人身、财产损害的第三人。保险车辆本车上的乘客不属于本车投保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的“第三者”。但是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必须以该人在事故发生时这一特定的时间身处保险车辆的位置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由于机动车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车上人员”和“第三者”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两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受害人西施从车上甩到地上被压伤,其与该车的关系性质发生了变化,身份已经转化为交强险的第三者,自然应在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贵阳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意外事故造成损害的,在调解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任何以欺诈、胁迫达成的调解协议都无效。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调解书。该调解协议对当事人都具有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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