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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亡的要赔哪些损失,交通事故伤亡的如何理赔?

此文章帮助了288人  作者:新乡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交通事故伤亡要赔哪些损失

1、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亡的,应当赔偿由此引起的全部财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只承担限制赔偿责任或应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则依照法律规定。

2、致人损害,造成他人残疾或死亡的,侵害人应适当补偿受害人或死者遗属的其他损害。

3、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者用具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4、医疗费:即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支付的费用。应当包括挂号费、药费、检查费、住院费、整容费等费用。医疗费一般应当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证,并确系治疗侵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费用。在审核医疗费用时,应当遵循以下具体规定: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等:根据伤疾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费用应予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确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害行为所致伤害的药费。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药品的种类、数量应当与处方一致,没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的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单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延长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5、受害人一般应当在侵权行为发生地或离住地较近的医疗单位检查、治疗。根据伤疾确需转院治疗的,一般应有就诊医院出具的转诊证明、受害人先后到几个医院就诊的,经审核确系治疗必需的,应予赔偿。无正当理由而擅自转院的费用不予赔偿,但受害人能够证明医院无正当理由不同意转院的除外。

6、营养费:必须是该伤害复原确实需要的,营养费的标准应根据伤疾的轻重判定。是否需要营养费及给付营养费的期限应当根据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认定。

7、误工费:受害人因受伤害不能参加劳动(工作)而减少的合法劳动报酬收入。

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的证明或者法医的鉴定等予以认定,实际误工日期少于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证明的,一般应当按实际误工日期认定。受害人确需休假又无休假证明的,可以征求医疗部门的意见或者法医的鉴定予以认定。

8、交通费:指受害人在本地范围内就医的或者经治疗医院同意转院治疗的往返路费。

受害人在保证及时就医的前提下,应当选择费用较低的交通工具

9、就医所需的交通费,应与前往就医的医院、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一致,一般应当以正式的票据为依据。受害人必须的陪护人交通费的赔偿,参照以上标准。

二、交通事故伤亡的如何理赔

(一)索赔需要的证据

尽快收集必要的索赔单证,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一般需提交以下单证:保险单复印件、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死亡证明书、一次性赔偿凭证、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票据、被抚养人的户籍证明。

(二)注意事项

1、单证务必提供齐全,尤其与第三者相关的有效票据。

2、尽早申请索赔,根据保险法二年内不提供单证申请索赔,即作为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3、根据保险法保险公司一般在10天内通知您领取赔款,携带身份证,领取赔款。

交通事故伤亡的,肇事人需要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购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需要理赔。

以上是关于“交通事故伤亡的要赔哪些损失”、“交通事故伤亡的如何理赔”等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不清楚的话,不妨问问专业的律所,也可请律师帮您代理。

新乡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对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比较简单,都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计算。而主要赔偿金的证据关键是确定死者的年龄以及取得当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收入标准的确定可以去当地的统计部门索取,这个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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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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