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赔偿后向司机追偿
姚某持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姚某驾车逃离现场,经交警认定,姚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的家属钟某等人提起诉讼,要求姚某及实际车主梁某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法院经审理认为,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再由姚某与梁某连带赔偿,原告请求的各项损失均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因此,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被告姚某、梁某不用再赔偿。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96873.6元给原告钟某等人。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和金额向钟某等人作出了赔偿,保险公司认为依照合同以及法律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现法院判决承担责任后依法取得追偿权,为此起诉要求肇事司机姚某以及车主梁某返还其代垫付的保险赔偿款96873.6元。
二、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
本案涉及的是保险公司的追偿权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因无证驾驶、醉酒驾驶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伤残的案件时有发生,所造成的损失则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付,在此情况下,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该如何行使呢?
(一) 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对象
交强险中保险追偿的对象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和保险标的损失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人或过错责任第三者,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
在司法实践中,交强险追偿权的对象则应为无证驾驶人、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人、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当然,在无证驾驶、无相应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驾驶、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的驾驶人的情况下,车辆的所有人有可能因其管理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成为交强险被追偿的主体。
(二)交强险保险公司追偿权的条件
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对侵权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公司行使追偿权的实体权利,因此受害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追偿权必不可少的条件;2、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已实际赔付保险金。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给受害人后才发生转移,保险追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公司,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公司取得追偿权的前提,如果保险公司尚未支付保险金,则不得享有追偿权;3、仅限于法定的三种情形,即(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4、追偿权的金额以实际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保险公司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行使受害人对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即保险公司的保险追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