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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出事故,买卖双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此文章帮助了427人  作者:北京交通事故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出事故

2014年4月18日11时许,段某驾驶无号牌的三轮机动车与王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三轮机动车后部与普通二轮摩托车前部发生碰撞,致王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段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另查,段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机动

车系胡某出让的报废车,该报废车系胡某从他人手中收购。

法院审理:买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胡某不具备机动车回收拆解资质,擅自收购他人报废机动车,未经拆解又出卖给被告段某,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法院结合案情,依法判决段某、胡某连带赔偿王某医疗费损失67987.95元。

律师说法:买卖双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要求:应当强制报废的车辆,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强制报废的车辆不得进行买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就是转让拼装报废车辆出事故,买卖双方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案例介绍,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温馨提示: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伤害明显的,从伤害之日起算,即“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即不明显伤势从知道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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